宅基地纠纷的主旨是:宅基地纠纷应先到乡镇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,权属纠纷可向县级提起诉讼。农户应协商解决争议,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协议。若协商不成,可向乡(镇)或土地管理所提出处理申请。如乡镇不受理,可向县或国土局申请,受理机关可先行调解,调解无效后作出处理决定。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申请复议或向起诉。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,侵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法律分析
一、宅基地纠纷归哪个部门管
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,应该先到乡镇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,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,方可行政诉讼,应到县级人民。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、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提起诉讼。
二、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
1、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,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,相互谦让,协商解决问题。
双方协商成功,最好签订协议。双方达成的协议,不得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。
2、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(镇)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。
申请处理时,应以书面形式写明:申请人、对方当事人的名称、地址;申请处理的事项、具体要求和理由,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;有关证据及其来源,证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或地址。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,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。决定受理的,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。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;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,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。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,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3、如果乡镇不受理,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或国土局申请,若符合受理条件,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。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,可先行调解;调解无效的,应当作出处理决定。
4、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,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,直接向人民起诉。
在我国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,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。因此我国宅基地纠纷只是围绕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。一般可分为宅基地使用权界限不明的纠纷和宅基地侵权纠纷。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宅基地使用权。若有此类纠纷,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。
结语
宅基地纠纷处理涉及多个部门,根据权属纠纷的性质,可先向乡镇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寻求处理,如不满意决定可进行行政复议,最终可向县级人民提起诉讼。农户之间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,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相关机关提出处理申请。若乡镇不受理,可向县或国土局申请处理,受理机关可先行调解,调解无效时应作出处理决定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起诉。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,侵害行为可要求停止侵害、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等。
法律依据
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(2018修正):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,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,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,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,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,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。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,必须严格实施。
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应当节约用水,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(2018修正):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、公路、河流和水渠两侧,城镇、村庄、厂矿和水库周围,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,由县级以上地方下达治理责任书,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(2018修正):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,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,组织有关部门、单位和个人,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、飞机播种造林种草、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,恢复和增加植被,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