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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的申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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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,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,裁定,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诉,但判决,裁定不停止执行。

申诉,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,其他人无权申诉。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,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;本人同意的,以当事人申诉处理;本人不同意申诉的,不作申诉处理。

申诉,一般采取书面形式。对个别书写申诉状有困难的,可允许口头申诉,作出笔录。

申诉要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,并要具体提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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