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和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规定,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撤回,但已经交纳的申请费不退还。具体规定如下:
1. 申请强制执行后能撤回,但已经交纳的申请费不退还。
2.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和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规定,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执行。申请人民执行,应当交纳申请费。申请费按下列标准交纳:(一)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。(二)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;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1.5%交纳;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;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1%交纳。
3. 执行程序中,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,申请人撤回申请的,人民终结执行,已经交纳的申请费用不予退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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